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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商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商
商 目法录
商 第一章法总法则
商 第二章法劳动合同的订立
商 第三章法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商 第四章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商 第五章法特别规定
商 第一节法集体合同
商 第二节法劳务派遣
商 第三节法非全日制用工
商 第六章法监督检查
商 第七章法法律责任
商 第八章法附法则
商 第一章法总法则
商 第一条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法。商
商 第二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法。商
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法。商
商 第三条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商
商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商
商 第四条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法。商
商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商
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法。商
商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商
商 第五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法。商
商 第六条法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商
商 第二章法劳动合同的订立
商 第七条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法。商
商 第八条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商
商 第九条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商
商 第十条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商
商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商
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商
商 第十一条法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法。商
商 第十二条法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十三条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法。商
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十四条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法。商
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商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商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商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商
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十五条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商
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十六条法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法。商
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商
商 第十七条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商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商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商 (三)劳动合同期限;
商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商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商 (六)劳动报酬;
商 (七)社会保险;
商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商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商
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法。商
商 第十八条法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法。商
商 第十九条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商
商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商
商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法。商
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法。商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商
商 第二十条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商
商 第二十一条法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法。商
商 第二十二条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商
商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法。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商
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法。商
商 第二十三条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法。商
商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商
商 第二十四条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商
商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商
商 第二十五条法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商
商 第二十六条法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商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商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商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商
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法。商
商 第二十七条法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法。商
商 第二十八条法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法。商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法。商 商 第三章法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法商 商 第二十九条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商
商 第三十条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商
商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法。商
商 第三十一条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法。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法。商
商 第三十二条法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商
商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法。商
商 第三十三条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商
商 第三十四条法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法。商
商 第三十五条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商
商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商 商 第四章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商 第三十六条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三十七条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三十八条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商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商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商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商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商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商
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商
商 第三十九条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商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商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商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商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商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商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商
商 第四十条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商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商
商 第四十一条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商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商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商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商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商
商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商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商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商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商
商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法。商
商 第四十二条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商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商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商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商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商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商
商 第四十三条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法。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法。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法。商
商 第四十四条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商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商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商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商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商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商
商 第四十五条法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商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法。商
商 第四十六条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商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商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商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商
商 第四十七条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商
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商
商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商
商 第四十八条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法。商
商 第四十九条法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法。商
商 第五十条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商
商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法。商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法。商
商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法。商
商 第五章法特别规定
商 第一节法集体合同
商 第五十一条法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法。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法。商
商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法。商
商 第五十二条法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法。商
商 第五十三条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法。商
商 第五十四条法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法。商
商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法。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法。商
商 第五十五条法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法。商
商 第五十六条法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商
商 第二节法劳务派遣
商 第五十七条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法。商
商 第五十八条法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法。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商
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法。商
商 第五十九条法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法。商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法。商
商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法。商
商 第六十条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法。商
商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商
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法。商
商 第六十一条法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法。商
商 第六十二条法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商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商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商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商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商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法。商
商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法。商
商 第六十三条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法。商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法。商
商 第六十四条法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商
商 第六十五条法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商
商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商
商 第六十六条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法。商
商 第六十七条法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法。商
商 第三节法非全日制用工
商 第六十八条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商
商 第六十九条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商
商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商
商 第七十条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法。商
商 第七十一条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法。商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商
商 第七十二条法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法。商
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商
商 第六章法监督检查
商 第七十三条法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法。商
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法。商
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商
商 第七十四条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商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商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商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商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法。商
商 第七十五条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法。商
商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法。商
商 第七十六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法。商
商 第七十七条法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商
商 第七十八条法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法。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法。商
商 第七十九条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法。商
商 第七章法法律责任
商 第八十条法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商
商 第八十一条法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