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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 |||||
| 中小学、幼儿园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 |||||
| 作者:lyfg 教育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6 | |||||
| 溧阳市教育局文件 溧教发[2006]51号
关于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参加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我市中小学连续几年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既减少了学校的经济损失,又对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此,教育局决定2006学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现提出如下意见,希各校遵照执行: 一、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种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工作必须抓源头、抓过程,自始自终,常抓不懈,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 三、本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投保方法仍参照上一学年的做法,以每生每学年3元进行投保,各校所交保险金额应根据本校学生(含幼儿)总数计算。赔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每人5万元人民币,每次(单位)保险事故30万元人民币,学年累计(单位)100万元人民币。 四、校(园)方责任保险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五、为保证保险年度衔接,全市中小学统一于9月12日(星期二)派一名会计到教育局一楼报告厅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带下列材料:(1)学校公章;(2)全校学生总数及名册,小学要注明全乡镇小学生、幼儿人数。 六、在本学年保险期内(2006.9.4—2007.9.3),被保险人发生的一切索赔事宜,均需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并同时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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