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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生新债的意见的通知     ★★★ 【字体: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生新债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lyjc    计划财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制止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生新债的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中小学: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制止新债发生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

 

 

 

 

关于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生新债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债务化解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新的债务发生,现就制止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生新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制止新债发生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对教育事业十分重视,利用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使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较快,极大地改善了办学条件,让城乡群众享受了高水平教育,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市级财力有限,以及教育投入机制的转变,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累了较多债务,不仅增加了学校的负担,也制约着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市委、市政府在财政十分艰难的情况下,决定两年内化解因修建校舍和购置教育仪器设备形成的债务。

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市委、市政府的既定目标。因此,必须防止学校一方面化解历史债务,一方面又产生新债务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切实提高教育经费财政保障水平。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学校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教育政策,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

(一)按照“三增长一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省定标准优先安排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免学杂费经费。

(二)认真做好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在今年部分学校实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2008年所有教育单位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学校收支,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3、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逐年提高校舍维修经费标准。

三、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各学校应按相关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格控制支出,规范财务收支核算,所有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手续,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办学成本。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各项设备设施,实行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学校严禁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严禁举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福利;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教育基本建设或其他新上项目严格执行报批和招投标制度,严禁未经充分论证或审批擅自实施建设、维修和教育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凡未经市政府批准发生新债的会计事项,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入账。

四、切实推行校务公开,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各学校要认真制定校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理财,重大事项由学校教代会通过。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教育仪器设备购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检查,通过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收支及债务情况,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校财局管”。

五、坚决制止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学校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学校新增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检查力度。教育部门要大力弘扬勤俭办学的精神,坚持“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违规举债办事。建立健全校长离任审计制度,把制止新债与校长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增强制止新债意识。教育、财政和学校要建立学校债务监控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严格监控新债发生。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对违反规定继续产生新债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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