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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07年军队院校招生和 | ||||||||||||||||||||||||||||||||||||||||||||||||||||||||||||||||||||||||||||||||||||||||||||||||||||||||||||||||||||||||||||||||||||||||||||
| 作者:lyzk 招生考试来源: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3 | ||||||||||||||||||||||||||||||||||||||||||||||||||||||||||||||||||||||||||||||||||||||||||||||||||||||||||||||||||||||||||||||||||||||||||||
| 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文件 江苏省军区政治部 苏招委(2007)3号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07年军队院校招生和 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0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7]132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7]13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今年军队院校招生(含无军籍学员,下同)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工作在省招委、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基本条件:年龄20周岁以下(截止2007年9月1日),未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品质好,志愿为国防建设事业服务;身体健康。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生,应具有良好的气质、强健的体魄、较强的吃苦精神、热爱军事指挥专业。 三、招生计划 1.今年军队院校在我省投放招生计划808人(含无军籍学员)。其中2所军队院校招收培养无军籍学员(第二、四军医大学),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并分配到军队工作。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理工类专业和男生比例占90%以上。 2.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由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录取的新生,毕业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学生。今年有51所地方高校在我省投放国防生计划572名。国防生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录取工作参照军队院校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四、填报志愿 今年江苏省普通高考志愿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应填报提前录取平行院校志愿。为确保国防事业需要,保证填报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志愿的有效性,要求考生必须填满A.B.C三所院校志愿,否则本批次志愿无效。 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不得兼报其他提前录取本科院校。 五、面试、军检、政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考国防生和军队院校的考生面试、军检和政审工作,并专门制订了《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一),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应按此实施办法执行。 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于6月底召开2007年军队院校在江苏省招生工作会议,部署面试、军检、录取等工作(具体时间、地点见附件二)。 面试、军检工作于6月底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后,由省军区会同省内有关军队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共同举行。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布面试、军检和政审的时间及地点,考生需持本人参加全国高考的《考试证》和2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报到。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有意向填报军校或国防生志愿的考生,自行前往参加面试、军检和政审,今年军检将增加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测试项目,并与政审同步实施。 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各中学在向考生发放高考志愿卡的同时,发放政审表,并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规定栏目(限于高考成绩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并于6月28日前汇总后交当地县(区、市)招生办,当地招生办汇总后造册(录入政审库)于6月29日前移交给当地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政审并作出政审结论。政审工作于7月2日前完成并逐级上报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 面试、军检工作结束后,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将面试、军检结果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将面试表、军检表、政审表寄送各院校。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办理档案领取手续,到院校报到时,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六、录取 今年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安排在提前批次 录取,采取网上远程录取的办法。省教育考试院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最低录取分数线、面试和军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军队院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分男、女生和指挥、非指挥类从高分到低分,按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1.2的比例投档。 招生院校应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择优录取新生。 七、入伍 军队院校录取的新生,须由军队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共同办理录取手续。具体办法是,录取工作结束后,军队大单位招生办公室对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所属军队院校考生录取名册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录取数量领取《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于开学前加盖军队大单位招生专用章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后,发至相关院校。 八、复查 新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按《关于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退回户口所在地,其档案材料转到省教育考试院。其中,政审或身体复查不合格,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情况研究处理。被录取的新生无故不报到者或报到后借故主动要求退学的,其他院校不得录取。 九、宣传发动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是为国防建设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各招生办和中学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军队院校招生人员的工作,主动动员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做深、做细,正确引导考生树立献身国防事业的志向。各地应根据军队院校招生特点,做好报考军校的宣传动员和军检工作,以保证招生院校有足够的挑选余地。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实事求是地介绍院校的情况、培养目标及毕业分配原则等基本情况。 附件一: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日程(与军队院校招生国防生高校招生有关部分) 附件三: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军队院校 国防生 招生 通知 抄 送:教育部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省政府办公厅、省 教育厅、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院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07年6月6日印发 附件一: 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件》、《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高中毕业生工作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和总政治部通知印发的《省军区系统组织协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1998]政干字第252号)、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0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7]132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7]133号)以及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江苏省范围内招生的军队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由江苏省军区政治部会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成立“江苏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并在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设“江苏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军校招生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宣传动员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干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于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中旬期间,深入到学校、学生家庭,因地制宜地宣传《国防法》、《兵役法》的基本知识和我军的性质、宗旨、历史、优良传统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和发展前景,客观地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学员待遇及毕业后的分配原则。宣传动员工作开始前,院校招生干部应首先到军校招生办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各市、县(区、市)招生办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机关应根据军校招生办的统一部署,准确掌握本地生源情况,积极配合院校招生干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为院校招生干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保障,同时,对他们在此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考生所在学校应向院校招生干部如实反映考生现实表现、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和家庭、社会关系等。并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支持、鼓励考生填报军队院校。 第三章 政审、面试、军检 第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由省军区组织,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和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参加政审的对象,由各县(区、市)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普通中学毕业生中确定。 政审对象确定后,考生所在的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政审结论,如实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并按时上报到省军校招生办。政审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军校和招收国防生录取。 第八条 军校招生办在全省指定地点组建面试、军检机构,并会同省内有关军队院校抽调人员组成面试、军检组。负责组织对报考军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地方高校且政审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最低控制线的考生,进行面试、军检。 第九条 体检点应在面试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做好军检场地、器材准备。并重点抓好医务人员的选拔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培训结束后,应将参加军检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德才表现报军校招生办审核。 第十条 各市、县(区、市)招生办应在接到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第二天以前,将面试、军检的地点、时间、考生须携带的材料(高考考试证、两张一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准确无误地通知到辖区学校,因故无法通知的应在面试、军检结束前48小时内报省军校招生办。 第十一条 面试、军检工作展开前,军校招生办应召集面试、军检人员开会,分析招生形势,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按院校专业需求特点将面试、军检人员划分成若干面试组,明确各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参加面试的人员一经确定,即发给军校招生办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不得随意调换。无《工作证》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者,不得介入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面试工作人员职责》,挂牌上岗,按规定时间作息,不得擅自离开,不得迟到早退。 面试现场设置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第十四条 面试时,负责面试的招生工作人员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面试军检表》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考生进行面试,各院校不得增加面试内容。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淘汰考生数量不应过大,暂定为不超过各院校面试考生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总部督监员、军校招生办人员和由有关军队院校推荐的一名招生干部组成面试仲裁小组,受理面试不合格考生提出的复试要求。确需仲裁的,以仲裁小组作出的结论为准。 第十六条 考生持《考生报到证》、《考试证》报到后,面试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照片是否相符、面试组号是否正确,对冒名顶替者,应当即将其带出面试现场。考生面试完毕,面试人员应立即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面试军检表》,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字。面试结果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合格者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向考生说明原因。如考生对面试结论有疑问,面试工作人员应指导考生到面试仲裁小组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面试合格后,军检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照片、本人情况后指导考生参加军检。 第十八条 军检工作期间,所有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不经军检负责人批准不得离开岗位。无军检《工作证》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者一律不得进入军检现场。 第十九条 军检负责人应在考生军检后的24小时以内将结论报军校招生办。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论中,出现涂改现象的需加盖“江苏省军队院校招生军检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军检实行“单项淘汰制”,一旦出现不合格项目,即由该项主检医生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面试军检表》收回。并于每日体检结束后半小时内向军检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面试期的工作情况将作为招生干部鉴定材料的主要内容通报总部、南京军区干部部和有关院校。 第二十二条 面试、军检结束后三天内,合格结论全部输入考生电子档案,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由省军校招生办寄至各院校(考生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自取),未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由省军校招生办保存六个月后销毁。在此期间,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咨询。 第四章 录取与退档 第二十三条 院校招生干部应按照网上录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录取工作进点后要严格遵守录取现场有关规定,服从省军校招生办协调。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开始前,军校招生办一般要召集院校招生干部进一步明确录取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解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 军校招生办在面试、军检双合格的上线考生中,按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分男、女生,从高分到低分按1:1.2的投档比例向院校提供考生档案,军队院校在此范围之内择优录取。对不予录取的考生档案,要客观详细地写明退档理由,经同意后,方可退档。军队院校招生实行“院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别院校如平行志愿生源不足,应按征求平行志愿、服从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同一院校既有指挥专业又有非指挥专业的,分指挥、非指挥专业,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档。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过程中,招生院校应服从管理、密切配合招生办工作人员为招生院校提供服务,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录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时,院校招生干部应到军校招生办述职,并认真填写招生工作自我鉴定。军校招生办根据院校招生干部在招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客观地作出评估,将评估情况通报有关院校,并综合上报总政治部、教育部和南京军区、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将主要事迹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组织负责,对考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搞变通,不搞钱权交易。因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对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立即终止其参与招生工作,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查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日程 (与军队院校招收国防生高校招生有关部分)
附件三: 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 市 县(区、市) 准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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